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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如“蛤蟆跳井”,可得水,但永世不得出来

  结婚这件事,只要成年的一男一女两相情愿就成,并不需要而且不可以有第三者的参加。

  但是《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要有公开仪式,再加上社会的陋俗(大部分似“野蛮的遗留”),以及爱受洋罪者的参酌西法,遂形成了近年来通行于中上阶级之所谓结婚典礼,又名“文明结婚”,犹戏中之有“文明新戏”。

  婚姻大事,不可潦草。单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把一对无辜男女捏合起来,这不叫作潦草;只因一时冲动而遂盲目地订下偕老之约,这也不叫潦草;唯有不请亲戚朋友街坊四邻来胡吃乱叫,或不当众提出结婚人来验明正身,则谓之曰潦草,又名不隆重。

  假如人生本来像戏,结婚典礼便似“戏中戏”,越隆重越像。

结婚如“蛤蟆跳井”,可得水,但永世不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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