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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问题 可不止第34条

当大家都在激辩第34条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有问题的不止这一条。

最起码,第100条,采集生物信息,就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随着继续深入挖掘,网友又发现,有问题的也不止第34条和第100条,可以说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到处都是坑,每一个坑都指向“加大公权力机关自由裁量权”。

我把网上的各种信息综合一下,放在下面,大家看看有没有问题。

1、草案第19条:

这是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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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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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且”,现在变成“或”了,也就是说,若是这一条通过,以后减轻或免于处罚,甚至不需要当事人的谅解了。

2、草案第59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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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说了三点:

一、既然是“从重情节”就意味着,“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应和其他的妨害公务行为一样要有积极的阻挠行为,且造成了公务无法顺利执行的结果才能入罚。而修订草案将“侮辱、漫骂”列为阻碍行为,实际上已经潜在地扩张了本条的处罚边界。其可能造成的适用结果是,即使当事人并无积极的妨害行为,也未造成妨害结果,仅因辱骂行为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这显然与现代法治所强调的“少拘慎罚”观念互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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