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的语词,是毁坏法律严谨性的特洛伊木马,不要让我们来之不易的的稳定与秩序溃于蚁穴。
近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在国内互联网上刷屏了。其中尤以新草案中第34条第二、三款的若干规定引发的争议尤为巨大。因为该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
在对这两个条款的众多议论中,我觉得尤其以中国政法大学的赵宏教授在澎湃新闻上发表的《关于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个问题》提的意见的尤其中肯而专业。遗憾的是。昨天因为较忙只是匆匆将该文读了一遍,今天想翻出来再看时,发现这篇稿件居然已经没了。
这非常有意思,我觉得,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目前是“征求意见稿”,那么就应该允许公众,尤其是像赵宏教授这样的专业学者给出自己的意见,哪怕这些意见是有失偏颇的,也应当允许它们存在,因为这就是“征求意见”的本意。
如果意见征求了半天,只想得到一个“大家都没意见”的意见,那就未免就显得过于没有容人之量了。
所以不揣冒昧,更不考虑是否有风险,我也想对这个目前还在“征求意见”提一点意见。
在此声明,我不是专业法学出身,更没有赵宏教授那样的如椽巨笔,只是想谈谈目前尚在草案中的这两个条款存在的一些很粗浅的法理学常识性错误。
首先,立法语言必须明确,不能禁止或惩罚语义模糊、外延宽泛的行为或概念,否则将造成社会的失序与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