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伴随着iPhone15的发布,苹果官网上一位留有黑色长辫的专家客服,莫名登上了微博热搜。有网友认为这位客服“留辫子+眯眯眼”的形象让人感到“不适”,并引发大家猜测这是苹果公司基于西方人对于中国人的刻板印象,进而上升“辱华”的高度。
随后,多家媒体从苹果方面获悉,这位专家客服其实是一位印第安裔员工,并且这张照片并非只存在于中国官网,美国、日本、韩国等地区的网页也用了同一张照片。
本以为这场乌龙就到此为止,社交媒体上的批评仍未停息。
CGTN驻美记者韩鹏便发微博称,即使这位专家客服是印第安裔,但“留辫子+眯眯眼”的辱华符号依然成立,因为“美国的种族歧视,你不说,对方就当不存在……作为中国消费者,凭什么看着一个疑似对我 ‘眯眯眼’ ‘留辫子’ 的网站,还不许说了?”
确认侮辱性的门槛在快速降低。从蓄意作出拉长眼角的手势具有侮辱性,到选择特定长相的模特搭配筷子等中国要素具有侮辱性,再到纯粹制作出特定形象的动画人物具有侮辱性。如今则是一张印第安裔的照片被抽取符号后也产生了侮辱性,几乎已经到了不可能再继续下降的地步。
人都不喜欢“被歧视”和“被侮辱”,但当下的舆论似乎格外“渴望”着歧视事件的出现。在本文中,翻转电台主播李厚辰试图解释,在泛化的歧视指控背后,其动力源于人们对于纪律的渴望,“反歧视”不过是纪律的子类。而面对一场接一场的纪律发明比赛,普通人的言行也必将一层又一层地被权力和民意从日常中剥离,进入处罚与警示的范畴。
01
就算是印第安裔,“辱华”也依然成立?
即便在主流舆论中,如今依然认为这件事涉及“辱华”的声音也不多了,大多接受这就是一场乌龙。但依然有不少人主张,在有官方证据证明那位客服是美国印第安裔原住民之前,网上的声讨其实是无可指摘的。其中的道理有两点
第一,苹果是一个商业企业,网友都是潜在的消费者,消费者对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表达不满的权利。第二,其他有色人种感觉自己被歧视,都可以发声并指责,为何我们不可以?这里唯一的问题是一个“事实”的错误,即那位客服并不是一个亚裔,而非态度和观点的错误,因此,面对可能的歧视,为什么不可以大声喊出来?
从法律的意义上,本着言论自由的角度,网友们的疑惑、愤怒、猜测,只要不过于逾矩,都不应该受到限制和惩罚。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伦理意义上的边界,而非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这个道理简单的像是废话一样,但却值得提出来。
举一个例子说明,比如我非常不喜欢红色,但我家附近新开的一间餐厅刚好全是红色的桌椅,我进去用餐后非常生气,并在朋友圈表达,并发誓我再也不会去这家餐厅吃饭了,其他人看到至多认为我的偏好有点怪异,说不上我这样做道德不道德。但如果我非常生气,认为这间餐厅采用这么离经叛道的颜色做装饰,根本就是挑衅消费者,我要让工商局介入惩戒,观者是否会感受到一些别样的疑惑和困扰?前者涉及道理的争论与自我选择,后者涉及公共权力的介入与惩罚,这是一个本应该非常明显的界限,但在这里却混淆了。
人有一般言论评价的自由,是不是消费者其实都可以讲,这种批评和评价的权力不需要消费者身份赋予。但提出一种“权利诉求”,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事情。“我的不爽”作为“一般评价”,和“需要权力关照的我的不爽”作为“权利诉求”,本应该是泾渭分明的,在这里却混为一谈。
作为消费者,当我们在说“消费者的权利”的时候,其实是在说一种“法律身份”,而消费者的“法律权利”是有边界的,一家餐厅要对消费者所肩负的法律责任也是有限的。食品不安全要受罚,但服务员好看不好看,装修是不是符合品位,则完全不在消费者可以主张的范围内。
因此我是消费者,我对企业说什么都行,听上去满有道理。但其实完全不是如此,如果你就是“一般评价”,不管是不是消费者,你都可以说,说什么都行。但如果针对企业“权利诉求”,即希望造成一种强制力的主张,则只有真正的消费者,且只针对企业的“法律责任”,才有足够的合理性。
回到网友质疑苹果“辱华”这件事上,我们可以更多分析这种混淆。造成这种混淆的原因有二,其一是近些年在社交媒体上频发的“互联网法庭”。短时间内集聚的大量负面声音,足以让企业为了避免影响“商誉”而“唾面自干”以平息怒火。公众的情绪和偏好在互联网被无限放大,成为一种“易燃易爆炸”的全新风险。
当然另一方面,这对一些企业而言也是机会,和其产品与质量毫无关系的事件,甚至可以为企业在短时间内带来巨大的声誉和营业额,不过这并不能持续。2021年,某服装品牌便收获了这样的红利,但两年后一切都已归零。因此,这种混淆对企业仍是好处少,坏处多,就像互联网上的公共舆论本就对负面信息敏感得多,是真正意义上的“好事难出门,坏事传万里”。
但我更想指出的是第二种混淆,也是造成当下舆论风声鹤唳的主要原因,即“一般言行”被纳入了“法律惩罚”的范围,驱动这种惩罚成为人们乐此不疲的游戏,不过这一点我就不做过多的展开,大家应该也比较熟悉。所以网友指责苹果“辱华”,远不是一个”消费者维护权利“的事件。
此种混淆会成为我们理解这种现象的背景,尤其是理解我们所面对的现象与一贯谈及的“过度政治正确”之间的差异,后者似乎是关于“矫枉是否需要过正”的一种探讨,而我们面对的混淆则并不涉及“矫枉过正”,因为在这里,恐怕关注点并不在“枉”而在“矫”,互联网明显对“矫”有偏爱,爱看塌房,看出事儿,看翻车。“枉”在哪里并不重要。
电影《浪潮》
02
不是“反歧视”,而是“发明新纪律”
从“消费者”的问题上,我们发现了这样的一种混淆。现在我们可以谈及那个“被歧视就要大声说出来”的话题了,这同样是一个听上去绝对正确的命题。但经过对上面对于“混淆”的分辨,我们至少可以在这里找到真实的命题,不是“被歧视就要大声说”,而是“被歧视就要大声要求强制力惩罚”。
这里的话题其实并不是“反歧视”,就像一个贪官无法真诚的主张反贪,一个习惯于歧视他人的人,我们也很难想象他会真的“反歧视”。我可以再举一个例子,想象一个偷工减料、添加各种食用香精的饭店从业者,自己吃饭的时候却很小心地不摄入添加剂,他并不关心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他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健康。你甚至可以想象这样的人会额外关心自己的健康,如果智识水平不够,可能还会相信很多关于健康的谣言,以至于那些其实没有危害的添加剂,他也会避免摄入。
所以在这里讨论“歧视”的标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所谈及的人并不真正的关心“反歧视”,这里的“歧视”更像是他所认为的“被伤害”,他反对的就是对他的“伤害”,所以上面的话变成了,“感到被伤害就要大声要求强制力惩罚”。
而什么是“伤害”呢?在这个语境下是高度建构性和任意性的,尤其当这种伤害指向所谓情感和尊严,我想这与最近的《治安处罚法》修法带来的担忧是同样的。每一次巨大争议,其实都在发明或强化一种“伤害”的范式,上一次是“小眼睛”,这一次是“辫子”,这几乎是一种纯粹的语言规则设定,而不依赖真正唤起听者的负面感受。在互联网上,什么规则可以浮现呢?则是那种引发了大量共鸣和讨论的规则,也就是上面说的“大声”,这是一种中国网民的信念,只要舆情够大,权力部门就会介入,这也是真的。所以那前半句话:“感到被伤害就要大声要求强制力惩罚”的重心其实在“大声”,有时甚至可能很荒唐。
我记得去年有一个发源于小红书的,最初被人嘲笑的案例:因为自己男友不熟悉一些主旋律歌曲的歌词,因而对其有非常严重的怀疑。这个可笑的案例传播得太广,进而现在“对歌词”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规则”,只要对于大多数人认为“耳熟能详”歌曲不熟悉或不知晓,这个人就是潜在的间谍,甚至举报查证ta就变得合理。
到这了,你可以理解,人们甚至要的不是“反伤害”,因为所有这些并不会对他们的情感和人格造成实际伤害,人们喜欢的是“发明规则”,或者说的更明白,“发明新纪律”。所以上面那句话其实是“感到一种纪律的违背,就要大声要求强制力惩罚并固化这个纪律”。
电影《雄狮少年》
03
人人都是“纪律委员”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反反复复言说着“服从”,并希望“服从”能产生一种新的“自由”。在他的意思中,如果人服从于自己创造的纪律,并将这种纪律作为“公意”强加于他人,这就是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了。在社会环境下,这几乎是人唯一可以想象的自由。因为对卢梭而言,社会是“恶”的,违反人的自然天性。这种极具张力和扭曲的“纪律中的自由”就被发明出来,成为我们身体力行的文化。
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接一个的纪律发明比赛,而“歧视”不过是一个词汇,这是一种纪律的分类,是“歧视”,是“中伤”,是“偏见”,是“恶意”都没关系,是什么负面词汇都可以,其下都有各式各样的纪律在不断推陈出新。其实爱纪律没有那么难以理解,纪律意味着公平,纪律在限制可能的伤害者、小人、害群之马。纪律塑造着压抑,但却似乎带来安全和公平的环境,它让人难受,但至少让人平等的难受。对很多人而言,这好过于让人自由,但却享受天壤之别的自由。
所以我们从一个荒唐的“歧视宣告”走到了这里,就明白这不是一个歧视的问题,甚至不是很多人说的,这是一种反向的歧视——歧视印第安人,或者这是一种外貌歧视。人们真正关心的东西,不是歧视,不是消费者权益,而是被突破边界的惩罚,塑造纪律性。这次不成功,还有下一次,人们渴望更多纪律的出现,更严格纪律的出现。
一般文章写到这里,需要有一个解决的方法,我们该怎么面对这样的处境,并解决这个问题。不过我得老实说,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解决方法。我也很想很浪漫主义地说,每个人自己自由的生活,尽可能完成自己外在的或内心的自由,就是解决的方法。这话听上去挺美的,但实际不是如此,纪律之所以是纪律,就在于其是刚性的,这里没有可以被轻轻松松忽略的空间。
但我们至少定位了问题,那么这些纪律就成为了表征,至少我们也明白关于“歧视”标准和“谁是真歧视”的争论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在真正的公平到来之前,一个不断沉迷于新纪律的环境,是一个长期的问题。